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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应如何解决?
我公司是一家乳制品生产企业。1995年,我公司经作者许可,将其创作的风景画图案作为商标图案使用,虽未取得商标注册,但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2005年,我企业发现同行业的另一家企业注册商标的图案与我厂相同。经询问,作者并未许可该厂使用此画。请问,我厂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内蒙 王平
王平同志:
该纠纷涉及了知识产权领域较常见的两类侵权形态:一为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一为对商标的保护问题。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作者的著作权和厂家的商标权誰更应得到保护?国外多数国家在商标权人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适用“双重保护”原则,即在著作权人许可的前提下,对同一客体在著作权领域和商标权领域都予以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法律倾向于保护权利在先者著作权人的利益。我国立法对此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第41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的影响。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少数情形,使用他人作品不必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32条第2款、42条第2款、39条第3款、23条、22条、43条)。本案中商标权人著作权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可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以著作权受到损害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商标,并可向法院请求该厂家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该纠纷中的第二个问题,关于商标的保护问题,我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若你厂家能够证明后使用该图案的厂家有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情形,可依《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该商标;若你厂不能证明,可在著作权人的主张实现后,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