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淀粉和食品加工设备的生产企业,为了宣传公司产品,我公司早在2000年出版了中英文版本的产品简介,上面印制了产品的照片和设计图。最近,我公司发现运通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在其印制的产品简介上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照片。我公司若要起诉,应该做哪些准备?
宏远公司 刘先生
刘先生:
您好!
来信收悉。
按照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贵公司要提起诉讼,首先要明确自己是否是著作权人。在实践中,要判断著作权的归属比较复杂。著作权法所指的著作权人包括两类: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人。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此外,如果公司是委托摄影师或摄影公司创作的,可通过合同规定著作权的归属。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关于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则包括复制权、发行权、 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就贵公司的情况来说,主要涉及到被控侵权人是否未经许可复制了其作品, 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著作权人除向案件审理法院提交用以证明其享有作品著作权的证明材料、证明存在侵权行为的材料(例如,侵权作品)以外,为重现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侵权过程,往往还需要通过人工方式,耗费大量精力,将诉称的侵权内容与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内容进行逐一比对,并向案件审理法院提交相应的比对结果。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必须是有独创性的作品。一般来说,两个人创作出完全相同作品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就司法实践来看,在摄影作品中,侵权方可能会稍微修改一下作品的边角,或进行作品拼接等更为复杂的处理以掩盖侵权行为。
具体到关于贵公司遭遇的问题,由于这些摄影作品拍摄的对象是机器设备,两公司的设备的外观差别不大,如何判断对方在产品简介中使用的作品就是贵公司拍摄的作品呢?首先,先要考虑双方作品的表达是否相似和相似的程度,比如照片拍摄的角度是否一致,照片存在的其他因素是否能够排除侵权可能性。在一个案例中,照片在上部分的尺寸明显大于原告的对应照片,多出了房屋的顶板,该背景排除了被控侵权人的抄袭可能性。至于更为复杂的情况,可以找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可作为证据使用。其次,如果作品对比不能够排除被告的侵权可能性,则要考虑被告能否接触到原告的作品,是否存在非法复制的机会。比如公司是否散发过涉案的宣传册,被告是否能从正常渠道获得该宣传册,都是予以考虑的因素。
关于原告遭受损失的赔偿的计算问题,法院会综合考虑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侵权使用方式、侵权事件长短、被控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范围、获利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