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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外观设计侵权诉讼?
我于1999年9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酒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2000年3月获得授权。2003 年,我发现当地的一家公司生产销售的白酒使用的酒瓶与我的外观设计专利酒瓶整体造型一致。主要装饰图案相同,设计风格、造型比例也一致,该公司此举涉嫌侵犯了我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方却提出,其早在我申请专利前就已经制造并使用了此酒瓶,不构成侵权。对此,我是否可以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如果胜诉的话,我应该获得怎样的赔偿?
王先生
王先生:
您好!
来信收悉。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方往往以先用权作为抗辩的理由。如果该抗辩理由成立,则被控侵权方不构成侵权。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先用权原则,往往是正确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关键所在。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此即通常所说的先用权原则。法律作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该先用人此前对自己研发的该项新技术成果已经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作了大量的工作。法律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允许先用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实施自己开发的该技术成果而不用承担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但对先用权原则的适用却有其严格的条件。在审判实践中,对是否构成先用权,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是时间因素,即先用人开发成功的系争技术成果以及准备实施该技术成果的行为应在专利权人提出该项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次是来源因素,即先用人的该系争技术成果的取得应是合法的,包括自己独立研发或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第三是使用范围因素,即先用人对该技术成果的继续使用应是在原有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扩大使用的范围。所谓“原有的范围”,包括“使用”该系争技术成果的范围和为使用该系争技术成果而进行“必要准备”的范围两个部分。在这里,只要以合理的方式扩大生产规模的,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的实施,如增加生产线、增设分厂等。必要准备则要求,先用人对该技术成果的使用已经作好了技术方面以及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实质性的准备。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做了如下规定:(一)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二)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三)上述二项都不能确定时,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倍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四)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