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修正草案主要修改点一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1年9月1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浏览商标法修正草案后,我们将修正草案的修改点总结如下:
一、 商标申请方面:
1、 颜色和声音今后也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在原有的基础上新增军徽、(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3、明确了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4、新增了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纸质书面方式或者电子方式提出;
5、首次提出了可能实行一标多类的商标申请方式。
二、加强了驰名商标评定和商标侵权方面的法律条款:
1、明确了驰名商标应当在商标注册、评审、管理等行政处理程序和商标民事纠纷诉讼程
序中,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认定。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办理;
2、就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其他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
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判定,提出了两种方案,第二种方案细化了判定所考虑的情况,认为申请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3、侵权判定中新增了三条法律条款:(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4、此外,修正草案中对商标侵权后的处理办法、商标侵权查处的程序、商标侵权赔偿的程序和金额及法院对商标侵权裁定的程序也进行了完善。
三、 商标法修正草案对商标的变更、转让、移转和使用许可也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例如:提出商标注册人提交变更或转让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变更或转让。
四、 提交复审的期限由原来的自收文日起15日改为自收文日起30日。
五、 商标法修正草案在此重申要加强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管理和评审机构的管理。
六、 商标法修正案中还对何种情况可以视为商标的使用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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